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颁布 处罚超编进人
国务院日前颁布的《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对超编进人等8种违反规定的行为,《条例》已经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条例》规定,地方政府有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等8种行为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种违法行为包括: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等行为。
《条例》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填补了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制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