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性的特点
作为管理的一种,机构编制管理具有一般管理的社会性、主观性、科学性和动态性特点。
(一)社会性
机构编制管理的社会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的对象不单是针对某个部门或单位,也不单是针对某一个地域或层次,其管理对象遍及整个社会,只不过是针对不同的管理对象,存在着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方法的不同而已。二是机构编制管理也是以人们的协作关系为其前提,是共同劳动和协同劳动达到协调一致、提高效率效益的手段,管理的实质是组织和协调各类工作和生产要素,包括人、财、物、信息和时间之间的关系。
(二)主观性
就是说机构编制管理不是自发的和本能的活动,而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主观能动性反映。机构编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们的主观意识,这种意识包括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也包括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由于机构编制管理是服从于人们的主观意识的管理活动,因而明确的和切实可行的目标是其管理的核心,也是机构编制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离开了人们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管理也就无从谈起。
(三)科学性
管理虽然是人们主观能动性的表现,但必须讲究科学。科学就是对事物的客观发展规律的认识。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性特点,就是说这种管理必须符合自身的客观发展规律。因为机构编制管理与其他社会现象一样,也有其自己固有的客观规律,这种管理必须是符合规律要求的科学管理,即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和科学的原理、原则、方法办事,而决不能用主观随意性来代替客观规律,更不能随心所欲。
(四)动态性
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机构编制管理的对象也都是经常处于发展变化过程中的客观事物。相应地,管理主体的活动目的、管理条件、管理方式方法和对事物的认识理解能力等,也都要经常发生变化。这一系列的发展变化,使机构编制管理呈现出一种动态的和发展的过程,必须跟踪研究管理对象的这种发展变化的规律及其因素,掌握管理的主动权,使管理更加适应发展的要求,一成不变的管理是很难适应现实需要的。
二、个性的特点
作为针对各种组织机构及其人员编制为特定对象的管理,机构编制管理自身还具有行政性、集中性、综合性、法制性特点。
(一)行政性
就是说机构编制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行政职能和行政行为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既要体现国家对政权建设的规范和严格要求,又要体现国家对事业和经济发展的规划和实施,归根结底是国家要把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纳入到政权建设、经济和事业发展以及提高效率效益的轨道上来。因此可以说,行政性是机构编制管理最重要的特点。
(二)集中性
由于机构编制管理直接涉及国家的各种组织机构,其中不少属于国家的管理中枢,具有牵一发而动全局的敏感,因此要保持它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在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就必须对管理权限进行集中,实行统一管理。凡涉及各种组织机构的设置、变动及其职能和人员编制的确定等,必须由同级或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党政领导机关批准,全国性的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调整,必须由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另一个角度讲,机构编制管理的对象,绝大多数都是由国家财政开支的,为了最大限度地节约开支,也要求对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这个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枝笔”审批,即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在一定层次内只能由一个机关审核,一个主管领导审批。
(三)综合性
机构编制管理接触面宽,涉及的范围大,研究和处理的问题都非常复杂。既管党政群机关,又管事业单位;既涉及上层建筑,又涉及经济基础;既要考虑机构设置、职责任务、人员数量等基本内容,又要考虑整体布局、运行方式、管理体制、人员结构、效率效益和经费开支等各个方面。面对如此众多的管理对象和复杂的管理内容,机构编制管理一方面要掌握它们的共同规律,进行全面统一的管理;一方面还要针对不同的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这就要求在管理过程中必须综合地考虑问题,既不能顾此失彼,又不能一概而论;还必须和党委的组织部门、政府的人事和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实行综合管理。
(四)法制性
依法管理既是我国机构编制管理的一个鲜明特点,也是一个重要原则。它指的是各类机构的设置、职责和人员数量的确定,除要根据实际需要外,还要有法律的依据,而且一经批准,就具有法规的效应,不得随意扩大和变更。通常所说的 “编制就是法律”,指的就是这个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