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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中央编办发[200612                        

 

关于规范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

网上名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及各副省级市编办: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新的互联网寻址技术不断完善,使用单位名称作为互联网上的地址名称已被广泛应用。为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维护单位名称的严肃性,现就党政群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使用单位名称注册通用网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是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合法名称,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单位名称注册通用网址时,必须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相一致。

二、已经注册了通用网址的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除部分在国内已产生较大影响的通用网址,以及由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建设的重点网站外,其注册的单位名称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的名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更正。

三、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注册单位名称后,在网上发布信息时使用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注册的名称相一致,不得变更或变相使用不规范的名称。

四、为了保护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的合法权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指定的专门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对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名称相关的通用网址予以预留,保护期截止到20061030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6516

 

主题词:网上名称 规范 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各群众团体机关,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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