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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严格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编委)是县委、县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领导工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办)为县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县编委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县编委实行主任负责制,执行“三个一”的工作制度,即凡属机构编制事宜统一由县编办一个部门承办、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县编办一家行文。

第四条  机构编制审批权限:

  (一)县编委呈报,经县委、县政府审定,报上级审批的:

  1、县乡两级党政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2、县直副科级以上党政机构和正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及调整。

   (二)经县编委审核,报县委、县政府审批的:

  1、县直各部门和乡镇的机构改革方案;

  2、县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群团机关的机构改革方案;

  3、县直部门之间、县直部门与乡镇之间重大职能职责划分及调整;

  4、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办法和措施的制定。

  (三)经县编办审核,报县编委审批的:

1、县直党政机关和正科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2、县直党政机关和正科级事业单位职能的界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

3、县直副科级以下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调整及其人员编制、经费渠道、领导职数、岗位结构比例的核定。

 

第二章   机构、编制及领导职数审批程序

 

第五条 机构审批 :

    县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增设、调整机构,变更机构名称,配置职能职责,核定机构级别和经费形式,增加、调整编制配备和领导职数的,均应根据审批权限向县编委专题请示。县编办收到请示后,应针对请示事项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报县编委研究。      

  第六条  用编审批 :

    1、机关行政编制出现空缺,需要新增人员的,原则上从同类机关人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在册人员中选调。确需向社会公开招录的,必须事先向县编委提交使用编制招录人员的书面请示,得到用编许可后方可向人事部门申报招录计划。县直机关新进工勤人员,一律实行编内聘用制,一般一个聘期1-3年,聘用期满可以续聘或终止聘用合同,聘期内享受同类在编人员的同等待遇,财政按编制拨付经费到单位不到人头,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聘用制管理办法执行。

  2、县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调进人员,录(聘)用干部职工,安置部队转业干部、城镇复员退伍军人,选拔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招聘合同制工勤人员等,用人单位均应事先向县编办呈报《郧西县行政事业单位用编审批表》。

  3、各单位报送的《郧西县行政事业单位用编审批表》,经县编办审核,报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经编委主任审批后,由县编办向用人单位开出《郧西县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编制通知单》,作为办理人员进入手续的凭证。

  4、用人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依照《郧西县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编制通知单》办理新增人员手续。手续完备后由县编办对其建立人员编制卡片档案,办理单位《编制管理手册》和编制上网等列编手续,并发放《编制证书》。属财政供养单位进编的由县编办向财政部门开出《郧西县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人员费用通知单》,作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的凭证。

  5、实行人员编制与财政经费同步管理。纳入财政拨款的单位必须与县编办核批的经费渠道相一致,纳入财政拨款或综合财政预算的人员必须与县编办所核准的人员相一致。

   6、全县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卫生及其延伸派驻到乡镇的机构)系统内各单位之间调整人员,都必须履行用编审批程序,并到人事部门办理人事关系调动手续。

    7、事业单位出现编制空缺需要新进人员的,除涉密岗位和接收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外,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实行人事代理。

    第七条  领导职数审批 :

1、乡镇和县直部门因机构改革需要重新核定领导班子职数时,由县编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职数设置方案,征求县委组织部意见,报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编委核批。县直部门个别调整领导班子职数以及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由县编办提出方案,征求县委组织部意见后,报县编委审批,如遇特殊情况时报县委常委会议决定。

2、县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凡需要增设领导职数的,均应向县编委专题请示。县编办受理请示报告后,应针对请示事项认真调查研究,拟定领导职数配备方案,报县编委审批。

3、机关任命中层干部、事业单位配备领导人员,必须先有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置机构的文件,必须与核定的机构级别相符,必须限定在核定的职数内。其被任命的人员必须是编制限额内的在编人员。

 

第三章   议事形式与范围

 

第八条 县编委议事形式分为县编委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和县编委主任办公会议。

第九条 编委全体组成人员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编委主任决定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编委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对象为编委主任、副主任,与议题相关的编委委员和编办主任,会议由编委主任主持。编委主任办公会议也可采取书面议事的方式,即由县编办将议题以书面形式分别提交给县编委各位主任、副主任审议,由编委主任根据各位副主任审议的意见对议题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县编委全体组成人员会议议事范围:

1、贯彻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重要决定,研究制定贯彻的具体意见;

2、审议以县编委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

3、审议县编办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完成情况的报告;

4、审议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群团机关,直属机构,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全县各级各类部门管理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职能配置等有关事宜,并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报批手续;

5、审议全县党政机关人员编制分配方案及领导职级职数;

6、审议全县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渠道、领导职数和岗位结构;

7、听取全县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情况报告,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相应措施;

8、讨论研究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综合改革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具体的改革意见,并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

9、其它需要县编委全体组成人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县编委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1、讨论编委全体组成人员会议的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意见;

2、审定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编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3、讨论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编制部门规定的机构编制管理事项;

4、研究县编委内部建设的重要事宜;

5、审议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群团机关,直属机构,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全县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编制分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机构职级、经费形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备案)手续;

6、审定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逆向调动以及新进人员的列编事项;

7、议定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议题的确定。凡需提请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由县编办负责收集、整理,并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形成依据充足、事由详实、建议意见明确的材料,送县编委主任审阅后确定。未经充分准备的非特殊事宜,不得临时动议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决议的形成。议事采取编委成员集中审议或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办法。会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由县编办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请县编委议定。

第十五条  县编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形成纪要或行文的,由县编办拟稿,编委主任签发。

第十六条 议事纪律。参加会议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凡需保密的事项,在未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透露,不得传播与会人员的发言内容。参会对象需要回避的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决议的实施

 

第十七条 经县编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县编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县编委组成人员会议和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形成的有关机构编制审批事项,由县编办根据管理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县编委会议决议在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原会议决定的,仍应召开相应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与上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颁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公布后,以前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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